Article 18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