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0, 2022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2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08年6月26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公安、司法、国资、商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工会聘任的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在同级工会领导和组织下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关工作。
(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
(二)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能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经过县级以上总工会培训合格,取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一)执行国家有关劳动者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规定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三)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权益保障集体协议的情况;
(四)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工资标准等有关劳动报酬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七)执行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八)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九)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十)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情况;
(十一)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应当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可以向工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举报和投诉。
在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工会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工会移送的案件时,可以邀请工会派员参加。
现场调查的笔录,由被调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拒不签名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
(一)参加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委托调查证明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二)全面、客观地收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的材料;
(三)为举报人保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委托调查证明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调查事项、调查范围等内容。
用人单位拒不整改的,市、县(市)、区总工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有关职能部门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职能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职能部门立案后,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查处,并及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
工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