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翻越、攀爬交通护栏等道路隔离设施;

(二)非机动车闯红灯、占线、越线、加塞、超速、超载行驶或者逆向行驶;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消防、应急、医疗急救通道或者城市公交专用车道、出租车专用停车点、人行通道、盲道等;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学校路段、铁路道口、交叉路口不减速或者不停车礼让行人;

(五)在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人或者乘车人实施影响安全驾驶行为;

(六)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不靠站停放、超速行驶、欺客、拒载;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不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

(八)出租车、网约车故意绕行、不使用计价器,未经乘客同意拼客;

(九)违法设置地锁、石墩、停车器等,影响交通安全和他人停车;

(十)从车内向外吐痰或者抛物;

(十一)其他应当重点治理的不文明交通出行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