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本企业基础信息、车辆或者营运相关信息录入相应信息系统,或者未接入监管平台的;

(二)未按规定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履行管理责任,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能提供服务的自行车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