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收容,流浪犬治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狂犬,依法处理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犬只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协助做好流浪犬治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病防治,以及犬只诊疗监管、指导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植入与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对犬只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