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本级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养犬登记、流浪犬控制及处置、养犬管理电子档案等。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