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7,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2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1年11月6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等学校。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人防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
修改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在原规划服务半径内选址,用地面积、办学规模和建设条件不得低于原规划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照四十五名幼儿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三百米;
(二)每千人口按照一百名小学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小学,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八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七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五百米;
(三)每千人口按照五十名初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初中,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一千米;
(四)每千人口按照三十名高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普通高中,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应当增加四至五平方米。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学校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山区和旧城区等特殊地区,生均用地面积基本标准在满足教育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
预留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建筑、体育、绿化、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
Chapter 3建设
因学位紧缺达到招生预警红色等级的,应当优先列入政府年度投资建设计划,优先建设。
闲置的土地、房产和其他富余资产应当优先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本地自然环境和条件,加强校园文化设施建设,体现区域文化特色,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建设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二)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摆设流动摊点;
(三)周边二百米范围内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成人用品经营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四)周边三百米范围内新建车站、污水处理厂等场所;
(五)周边一千米范围内建设殡仪馆、垃圾填埋场、传染病医院和畜禽养殖场所;
(六)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建设活动。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严格控制高度和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的,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
(一)新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主校门应当避开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二)校园门口应当设置隔离栏、隔离墩或者升降柱等防冲撞设施;
(三)校园门口周边五十米区域内,应当设置家长等候区域、临时停车位和校车专用停车位;
(四)校园门口两侧五十至二百米道路上应当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门前道路应当设置人行横道;
(五)校园校门与道路红线之间应当设置不小于二百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
(六)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和周边道路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人行天桥或者地下通道。
需要临时开挖或者截断学校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十日前书面告知学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通行措施,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其他渠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进行严格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对于国家、省规定减免以及本市有权减免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减免。
Chapter 4配建和移交
政府组织建设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用地和建设费用。
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内容、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无偿移交以及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居住区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方案,应当书面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和建设时序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出具居住区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居住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居住区建设项目产权登记手续。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产生的税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备案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三)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四)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五)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列入政府年度投资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七)未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
(八)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和建设时序,为居住区建设项目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的;
(九)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为居住区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不动产登记产权手续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