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二)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