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或者擅自转团、并团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纠缠、诱导、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景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及其周边强拉硬拽或者以尾随、阻拦、反复纠缠等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或者推销其他服务项目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旅行社使用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交通工具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景区(点)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为组团社组织的不合理低价旅游团队提供地接服务的、擅自指定购物场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客运经营者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擅自更换运输车辆、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应许可证;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景区(点)经营者未公开相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