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旅游客运车辆显著位置明示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配置相应的内部监控设施,并保持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运行。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不得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