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和应急保障机制,落实属地、部门、自然人责任,制定“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触角到组”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强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加强乡镇交通安全治理工作站、行政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组织配备乡镇交通安全员、行政村交通安全劝导员、驻村辅警,并落实相关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