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非本地户籍劳动者享有与本地户籍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因户籍对劳动者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以及华侨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用人员,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作为限制性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过国家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本省给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政策。
平台企业、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