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服务就业创业的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推介、创业培训等服务。

支持开展创新创业赛事以及各项公益活动,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资源、场景、应用、需求,发挥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创业方面的作用。推动国家科研平台、科技报告、科研数据、科研仪器设施、高校实验室等向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放,创造更多创业机会。建立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制度,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