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模糊旅游信息,误导旅游者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选择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旅游运输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将旅游客运业务交给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或者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