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