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其他人员的任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Local Regulations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