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县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自治县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