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当鼓励医疗机构依法设立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和门诊。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依法可以不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有关建设、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