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