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年度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并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