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省、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的,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有色金属矿和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焦化、医药制造、制革、电镀、铅蓄电池制造、印染、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