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宗教院校应当根据本宗教传承需要、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应当包含招生名额、招生对象、报考录取程序、毕业和就业信息等。招生简章于招生工作启动前三个月报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按照考生自愿的原则,经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