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道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确需在农村公路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因工程建设确需重载车辆反复通过特定农村公路路段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养护责任主体签订公路修复协议,缴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保证金,按照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