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挖砂、采石、取土、放牧、堆放物料、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从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占道经营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三)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以及超限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四)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擅自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五)将农村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六)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七)其他损害、侵占农村公路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