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在大会全体会议上报告工作。
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有关报告进行修改后印发会议。
大会秘书处起草关于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经各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后,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