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