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建立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禁止在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中违法违规附加费用、搭售产品。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有效整合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公积金、社会保险等涉企信用信息,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综合信用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规范服务及收费行为,不得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