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依法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明确收取依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设立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当将收缴依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和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