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违反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