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1, 2021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1, 2021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21年1月20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日常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旅游发展规划, 编制符合自治县特点的旅游发展规划和重大旅游项目专项规划, 在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
自治县旅游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等重大事项,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旅游景区交通沿线及旅游景区周边房屋建筑所有权人设计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保持原有建筑的民族特色。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旅游经营者经营跳板、荡秋千、摔跤、掷尤茨等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县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批涉及旅游资源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县参与投资的旅游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可以进行监督。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状况检查监督机制,对不按照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合同进行经营或者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可以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织下进行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
景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景区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景区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方式等内容。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景区门票价格上涨,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
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由旅游者自主选择消费,不得欺骗、误导或胁迫旅游者。
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旅游主管部门的旅游信息收集和统计分析工作。
旅游经营者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旅游主管部门的要求,向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统计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数据、伪造统计报表。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边检部门建立沟通和信息交流机制,共同做好边境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从自治县口岸进出境的旅行社,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旅游服务。
景区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情形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