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文化资源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除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以外的红色文化资源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