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利用红色文化资源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征得保护责任人的同意,提出拍摄方案或者活动计划,制定保护预案,不得使用危害红色文化资源安全的设备和手段。
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开展各类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党史教育的,其展览展示的内容、史料以及讲解词,应当征求红色文化资源所在地宣传部门和党史工作部门的意见。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开展旅游业务,提供红色文化资源介绍、讲解等服务的,应当尊重历史、用词准确、完整、权威;歪曲、贬损红色文化资源或者传播红色文化资源不良信息的,红色文化资源的管理机构或者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制止。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