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以来,传播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旧址、遗址、遗迹、建筑、纪念设施和可移动实物,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有关的纪念设施。包括:

(一)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事件旧址、重要战役战斗遗址;

(二)重要领导人的故居、旧居、活动地、纪念设施及其遗物;

(三)革命烈士事迹发生地、烈士纪念设施或墓地,包括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涉及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类纪念馆、陈列馆、纪念园、纪念碑、纪念亭、烈士陵园等纪念设施;

(四)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献资料和其他代表性可移动实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利用的其他红色文化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