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因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对红色文化史料和代表性可移动实物进行征集、收购。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文化史料、代表性可移动实物捐赠给市、县(区)人民政府红色文化资源管理机构或者纪念馆、展览馆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党史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保存红色文化资源相关事件亲历者、幸存者、见证者的采访和口述资料,收集保存记载红色文化资源信息的重要事迹、故事、小说、戏剧、诗词和歌谣等。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