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网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公安机关和网信等部门等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网络综合防控体系和执法联动协作机制,预防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服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播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扩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