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以及公共设施新建、改建厕所的,应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女性厕位的数量应当不低于男性厕位数量的一点五倍。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