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专项工作报告、政情通报或者其他方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代表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