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抵缴罚款;
(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通知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