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综合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当场制作清单,经当事人和综合执法部门签名或者盖章后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

(三)综合执法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