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