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落实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宗教事务管理日常巡查机制,对本辖区内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宣传,教育和引导公民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开展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宣传,协助处理与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有关的矛盾纠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宗教组织、非法传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等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宗教事务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