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四)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六)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七)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超出本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八)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的;

(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的;

(十)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