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未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未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四)擅自变更法定行政许可条件或者将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环节、步骤拆分实施的;

(五)要求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布的申请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六)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有偿服务的;

(七)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人员、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