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个停车泊位每日一百元的罚款,直至改正为止。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九项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