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车辆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车辆停放者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的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车辆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停放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以将车辆拖离停放地,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