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潮剧保护传承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6,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1年9月29日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潮剧的代表性剧目、剧本、唱腔、语言、音乐、曲谱、传统表演艺术、舞台美术等;
(二)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装、道具、布景、盔头、头饰等制作技艺;
(三)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四)潮剧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传承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潮剧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决定、协调解决潮剧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潮剧的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等工作。
调查潮剧资源,应当搜集、整理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并及时归档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对濒危潮剧资源应当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抢救性记录和保护。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供潮剧资源信息。
支持潮剧代表性传承人和名家设立潮剧传习所、工作室,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
民营潮剧表演团体与国有潮剧表演团体的潮剧从业人员,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在公开招聘具有特殊专长的潮剧专业人员时,应当结合潮剧行业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确定招聘的条件、要求和方式,满足潮剧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需要。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戏曲表演等相关专业和开展潮剧教育培训,探索建立校团合作办学、人才定向培养等办学机制。
鼓励和支持镇(街)、村(居)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等建设潮剧展示、展演场所,开发具有吸引力的潮剧文化旅游产品,推动潮剧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非法侵占与潮剧保护传承相关的场所和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潮剧表演团体和创作、研究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加强潮剧剧本的创作,打造潮剧艺术精品,提高潮剧表演的欣赏性和吸引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优秀潮剧剧本创作的扶持力度,可以通过公开征集等方式,扶持整理改编和新编原创的优秀潮剧剧本。
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对在潮剧排练和展演过程中出现的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等的特殊人员进行帮扶救助。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捐助等方式参与潮剧保护传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俗活动等,组织在剧院、乡镇(街道)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旅游景区(点)、特色街区(乡镇)等集中展示展演潮剧艺术。
(一)共同设立潮剧艺术节;
(二)协同开展剧本创作、学术交流、艺术研究;
(三)协同组织对外艺术表演交流、展示;
(四)建立区域名家收徒传艺机制;
(五)发挥戏曲院校作用,协作开展区域潮剧人才培养;
(六)推动三市潮剧表演团体开展交流合作,保障其跨区域的合法演出活动;
(七)共同创建潮剧保护传承研究基地;
(八)共同推进潮剧申报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九)其他依法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汕头市、潮州市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方式,提高区域潮剧保护传承水平。
(一)未依法履行保护传承管理职责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保护传承经费的;
(三)在评审认定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