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垃圾分类投入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淤泥及放射性污染物、病死畜禽等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床架、床垫、桌椅、衣(书)柜等大件垃圾和建筑垃圾指定堆放地点;鼓励社会资本从事大件垃圾的回收再利用。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