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服务收费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逐步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经过成本核算、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