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依法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书;

(二)将餐厨垃圾投入收运单位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内,并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三)不得将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袋(台布)等与餐厨垃圾相混合;

(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理;

(五)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投放到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市政排水设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