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 2021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2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1年11月3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
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委、财政、农业农村、文旅、商务、卫健委、公安、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活动。
(一)与依法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书;
(二)将餐厨垃圾投入收运单位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内,并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三)不得将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袋(台布)等与餐厨垃圾相混合;
(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理;
(五)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投放到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市政排水设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运协议,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并根据餐厨垃圾产生量及时调整收运时间和频次;
(二)收集餐厨垃圾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所;
(三)使用专用密闭车辆收运餐厨垃圾,保持运输车辆及相关设施完好、整洁,并喷涂统一的标识标志;
(四)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运送餐厨垃圾至处理单位。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五)不得将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
(六)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七)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
(二)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三)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完好;
(四)实施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向餐厨垃圾处理单位派驻监督员。
鼓励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利用网络、手机等电子终端系统,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信息的记录、核算、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至少保存2年。
收运、处理单位因设施设备检修、更换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理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应急处理方案。
收运、处理单位因突发事件暂停收运、处理的,应当立即向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未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密闭、整洁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将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袋(台布)等与餐厨垃圾相混合,且不能当场分离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条第五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餐厨垃圾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运送餐厨垃圾至处理单位的,给予警告;
(二)违反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将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造成不能分离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安装、使用的在线视频、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监测设备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收运和处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不真实、不完整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